问题一:单独订立所谓“试用期合同”。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试用期只有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约定,即如果没有订立正式合同就不存在单独的“试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九州体育中作出明确规定,所有单独的试用合同都被视作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试用合同,那么实际上就放弃了对被录用人员试用的权利。与订立所谓的试用合同的手法一样,有的用人单位采取口头上约定试用期的做法,同样也是无效的。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按规定也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成为正式的劳动关系。
问题二:试用期长短的随意性。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凡是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时间约定超过规定的,其超过部分视为正式合同。
问题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
特别要指出的是,有少数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直销公司,用试用作幌子,大量招收外地青年,用高定额作为考核,而试用期内的工资又压得非常低,到试用期满前,找个借口将毕业生辞退,以此使用廉价甚至无价的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