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经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此《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5日在校党总支的统一安排下,在支部书记朱海红老师的组织下,校第五党支部12点开始在3-402会议室开展《中小学生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主题学习活动。
教育惩戒内涵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惩戒类型
《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规则》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不能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不能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不能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不能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不能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不能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不能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惩戒感悟
此次主题学习活动引发大家激烈讨论,大家纷纷表示: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对孩子要进行赏识教育,爱心教育。但是,适当地进行一些“惩戒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惩戒教育的尺度,轻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重了则成为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规则》的颁布,为我们教师教育行为提供了依据,又为育人提供了方式指导。作为教师,始终要做到育人为本,惩之有度,戒之有尺。一切为了更好地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撰稿人:张秀芹
大众工业党总支五支部
2021年1月15日